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
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
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
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
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10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
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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